- 股权出质各类文书
-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 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
- 注销登记申请书
- 设立登记申请书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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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 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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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备案表
- 补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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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 合伙企业协议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中外合作企业章程
-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 外资企业章程
- 企业集团章程
- 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 股权出资承诺书
- 指定(委托)书
- 更换、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概念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金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再投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